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料需要哪些?

法律分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
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6、地籍调查表(原件)、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调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
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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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准备登记的合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如出让合同等;
2、到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等级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3、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则登记造册,并发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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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准备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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