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购车要交哪些税?



买车要交的税:消费税、增值税、购置税、车船税
1、消费税:平常买车经常提到的购置税,其实是价外税,而实际上,车企生产汽车也是要交税的,其中就包括消费税,是价内税。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于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针对厂家征收。
2、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适用17%的税率,汽车买卖正适用于这一项。
3、购置税:财政部于2016年9月22日发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
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
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新车购置税=新车价格(含税价)÷
1.17(增值税率17%)x购置税率。在这里需要将17%的增值税去掉,然后再乘以购置税税率,不然就相当于重复缴税了。
4、车船税:车船税也就是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5、车辆投保前必须缴纳车船税,各地的缴交标准也不一致,同时根据车辆的种类不同缴交费用也不一样,例如货车、小轿车、大客车的标准就都不一样。以广东为例,2018年
1.0升(含)以下乘用车适用税额拟从180元调整至60元,
1.0
2.0升(含)的适用税额拟从420元调低到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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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税的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百分之十,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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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车辆的时候,其车辆买价和应计入车辆价值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车辆和车辆购置税的不含税价为30万,则可以减少30万的利润,至于可以抵减的所得税的金额,需要看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个人买车的话不能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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