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次债务人可以如何行使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次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直接向债权人行使,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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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1、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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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够依法行使以下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但上述抗辩权只适用于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且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中,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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