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支付首付且名字在房产证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有争议的,之间内部有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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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一般是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首付款,登记于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一般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房屋由登记方所有,并由其向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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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己付首付,且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原则上属于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规定,如果婚前一方买房,不仅支付了首付款,而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一般都认定房子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2、自己付首付,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一般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自己付首付,但考虑到以后两人会结婚等因素,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那么房子的产权是属于双方的,但根据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不同,行为的性质也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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